保釋
警察在有合理懷疑某人已干犯可被逮捕的罪行的情況下,便可將該嫌疑人拘捕及扣留調查。海關、入境處及廉政公署等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,亦可按照其部門執行的法例,合法地拘捕及拘留涉案人士作調查。
在一般情況下,警察及其他執法部門扣留被捕人調查的時間不會超過48小時,如調查需要更長的時間,案件主管便會考慮是否讓被捕人保釋。
如案件主管認為合適讓被捕人保釋,被捕人便會被要求交一筆保釋金予警察保管,在預定的日期再向警署報到,所須的保釋金額視乎案情的嚴重性由案件主管決定,如果被捕人履行保釋條件準時到警署報到的話,保釋金是可獲退還予被捕人的。如被捕人沒有履行保釋條件向警署報到,被保人會被視作棄保潛逃,該筆保釋金便會被充公。
如案件主管認為不適合給予被捕人警察保釋的話,被捕人便會被落案起訴(通常稱為holding charge),被捕人會被帶到裁判法院,由裁判官決定是否批准被告人保釋。
除了現金保釋之外,法庭還可向被告人施加各種的保釋條件,常見的保釋條件包括不准被告人離開香港、在法庭定下的時間向警署報到、由擔保人提供另一筆保釋金、要求被告人交出所有旅遊證件、不准被告人返回案發現場、在保釋期間不准被告人直接或間接干擾控方的證人、要求被告人交出駕駛執照、被告人須在報稱的住址居住、如被告人住址有所變更須提前通知警署等。
如裁判官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的話,被告人便會交由懲教署看管,被還押在懲教署的拘留所。
裁判官拒絕被告人保釋申請後,被告人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法官申請保釋,高等法院的法官會再次考慮案件的證據強弱、被告人是否與香港有緊密聯繫、被告人棄保潛逃的機會、案中有否在逃人士、被告人干擾證人的機會等因素,決定是否批准讓被告人保釋,如高等法院保釋申請再被拒絕的話,被告人便須一直被還押,直至案件最終判決為止。
被執法部門拘捕的被捕人可聘請律師到警署,盡早了解案情,與案件主管商討給予被捕人警察保釋,或到裁判法院為被告人申請法庭保釋,甚至高等法院保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