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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entence
​判刑

監禁:

-審訊前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。

-《監獄規則》(香港法例第234A章)第69條訂明,監禁刑期可因囚犯行為良好可獲額外扣減刑期,最多的扣減為實際刑期的三分之一。

緩刑:

-緩刑只適用於被判入獄不超過兩年的犯人。

-除非犯人在緩刑期間再犯,否則該犯人毋須入獄。但不適用於(稱為「例外罪行」的罪行),例如行劫、猥褻侵犯及其他嚴重罪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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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服務令:

-犯人需要在感化官的監管下,進行最多 240 小時的無薪社會服務工作,需要一年內完成,每星期不多於10小時。

-裁決後,在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前,法庭一般會押後判刑14天索取一份社會服務令報告。感化官會面犯人後,會評估犯人是否適合作社會服務。但最終決定會由法庭頒布。

-如違反社會服務令,會被判即時入獄。

簽保守行為:

-透過擔保方式,承諾保持行為良好及遵守法紀,擔保期不超過三年。

-於答辯前,被告人可申請不提證供起訴( "O.N.E. Bind Over"),如被告人沒有案底,控罪及案情較為輕微,控方有機會接納被告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。

​感化令:

-感化的基本目的是為了讓犯人有改過自新的機會,而這項命令的有效期為一至三年。

法庭很少會就嚴重罪行判處感化令。此外,法庭通常只會在罪犯同意下才判處感化令。受感化的人需要保持行為良好,並與感化官保持聯絡。他們也可能會被要求住在指定地點。如果他們在受感化期間再次犯案,或違反感化命令的條文,他們可能要就其原本干犯的罪行而重新接受判刑。法庭亦可能會判處新的感化令,以取代之前的感化命令。判處感化令的同時,法庭不可再判處監禁或社會服務令,例如一名被定罪人士,不可同時被判處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。 

​戒毒所令:

-針對有毒癮的犯人。

-多數會被判入羈留式的戒毒所,目的是要他們在該處接受治療及改過自新。

-在作出有關命令前,法庭會先提取一份評估報告。犯人在等候報告期間會暫時被囚禁在監獄或羈押所。 

罰款:

-罰款可代替其他刑罰,或與其他刑罰一同判處。

若犯人不繳付罰款,可被判監,而監禁時期之長短則視乎欠交金額之多寡。法庭亦可下令罰款以分期方式支付。 

吊銷駕駛執照/停牌令:

-對駕駛者來說,吊銷駕駛執照屬於重罰。通常是由於在有關情況下,法例訂明上述判罰是必要的,或認為如違例者繼續駕駛將對公眾構成危險,法庭才會作出有關判決。

 

-停牌令一般適合於犯交通安全條例的被告人,可與其他刑罰一同判處。

​醫院令:

-此項命令適用於患有精神病的犯人。

-法庭一般不會訂明羈留時期。因一般來講醫生未能預計犯人何時才可出院。

-羈留期視符犯人的表現及病情而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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